永利集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二条 为使“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严格坚持标准、加强教育培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服务机制,凝聚广大团员青年“高举团旗跟党走,奋力实现中国梦”。
第四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推优”工作在公司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和各公司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二章“推优”前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要认真组织他们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要创造平台,引导他们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中,让他们在学习实践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推优”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推优”对象为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完成党团组织分配任务,自申请入党后,通过党组织面谈考察的优秀共青团员。“推优”的必需条件是:
(一)热爱中国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思想进步,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言行一致。
(二)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团的活动中表率作用好。
(三)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热心集体事务,关心校院发展,在校园文化建设、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等工作中表现优秀,团结同学,与同学相处融洽。
(四)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在树立良好学风方面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完成院级党团组织规定的教育内容,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第八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至推荐时间不满1年或尚
未撤销的,不作为“推优”对象。
第四章“推优”工作基本程序
第九条“推优”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十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团支部委员会在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后,根据“推优”条件,初步提出符合条件的团员名单,并向党组织汇报,听取党支部意见。
(二)召开团员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公布“推优”条件,介绍符合条件的团员基本情况,团员本人亦可采取公开演讲、个人答辩等方式进行自荐,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人员为团支部全体人员,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团支部在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团员中,根据分配名额及得票情况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永利集团团员“推优”登记表》后报学院团委审核,报公司党委备案。
(三)由学院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部署,组织各党支部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集中线下闭卷考试。公司党委将结合《永利集团团员“推优”登记表》和试卷分数,确定积极分子人选。
(四)经考察考核通过的积极分子,由其所在党支部出示公示材料,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民主评议情况等,并附上公司党团组织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在公示期间接到群众不良反映的,由公司党委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无异议,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及以上的考察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团支部和学院团委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对“推优”人选应及时进行讨论研究,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及时吸收入党。对暂时未被列为积极分子的团员,党团组织要帮助其认识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继续加以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所到单位党团组织应积极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继续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
第五章“推优”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中,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反映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情况,协助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一旦出现违纪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共永利集团委员会、共青团永利集团委员会。
中共永利集团委员会、共青团永利集团委员会。
2021年3月3日